尊敬的沈陽聯合產權交易所:
1、本次意向受讓(承租)是本機構的真實意愿表示,相關行為已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得到相應的批準,所提交材料受讓(承租)申請中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,并對其真實性、完整性、準確性、合法性、有效性承擔相應責任。
本次受讓(承租)是本人的真實意愿表示,所提交材料及受讓(承租)申請中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,并對其真實性、完整性、準確性、合法性、有效性承擔相應責任。
2、本機構系合法有效存續的民事主體,具備受讓(承租)本項目的支付能力和商業信用,且資金來源合法,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。
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,并具備良好的社會信譽和支付能力,且資金來源合法,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。
3、本人(機構)已充分了解并承諾在參與資產受讓(承租)過程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交易規則、規定,按照有關要求履行義務。
4、本人(機構)已對本項目進行了盡職調查和現場勘查,完全接受本項目的公告信息全部內容(含所涉內容的相應材料)和要求及資產現狀,已認真考慮了標的和標的企業經營、行業、市場、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預計的各項風險因素,愿意承擔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風險,只產生本人(機構)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,按轉讓底價與本人(機構)報價孰高原則,接受公告轉讓條件及要求直接受讓,否則同意已交納的保證金不予返還。
5、本人(機構)承諾在規定時間內以無息的形式交納交易保證金,如受讓(承租)成功,同意貴所將上述交易保證金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,并連同剩余交易價款劃轉至轉讓方(出租方);同意在轉讓(租賃)合同約定的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。
6.轉讓(出租)信息公告期滿后,如產生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受讓方(承租)方,本人(機構)同意以不低于本項目底價如期參加貴所組織的競價交易活動,已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自動轉為競價保證金。參與競價未成為最終受讓方(承租)方的,同意貴所將保證金原額原路徑退還。本人(機構)違反交易規則、本項目公告涉及內容及《沈陽聯合產權交易所動態報價須知》,同意貴所扣除已交納的保證金,作為對相關方的賠償。
7、本人(機構)承諾,如發生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,同意已交納的保證金不予返還:
7.1本人(機構)被確認受讓(承租)資格后單方撤回受讓(承租)申請的;
7.2產生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(承租)方時,本人(機構)未參加后續競價程序的;
7.3在競價程序中包括本人(機構)在內的各競買人均不報價的;
7.4本人(機構)未在規定期限內簽署資產轉讓/租賃合同的;
7.5本人(機構)未按約定支付剩余交易價款的;
7.6本人(機構)提交材料有不實、虛假及偽造變造的;
7.7本人(機構)存在其他違約情形的。
本人(機構)違反交易規則、本項目公告、本委托書給相關方造成損失超過本人(機構)已交納的保證金的,本人(機構)承擔全部賠償責任。
8、本人(機構)承諾,轉讓/租賃項目協議成交,在交割前向貴所支付鑒證服務費;競價成交,在交割前按報名本項目所確認的標準向貴所支付服務費用。非貴所原因交易終止的,本人(機構)不得拒絕交納或主張退還上述費用。
9、本人(機構)保證接觸任何轉讓方/出租方信息的本人(機構)工作人員和經授權人員,不得使用、發布或者以其他方式將出租方信息披露給任何其他第三方;也不得允許前述人員為獲得自身利益或損害潛在轉讓方/出租方利益而使用保密信息。
10、本人(機構)認可貴所按網上注冊或現場提交的相關信息中的聯系人、聯系方式發送交易相關通知或函件。貴所向上述地址/方式發出相關通知或函件的,以快遞或者掛號信形式寄送的,自發出之日起第5日視為本人(機構)已簽收;以電子郵箱(微信、短信)的形式發送的,貴所需要通知的信息發送至本人(機構)指定的電子郵箱(微信、短信)達3日,即視為本人(機構)已經收到并了解郵件內容,送達完成。
11、因本人(機構)操作原因導致交易失敗或標的不能過戶的,將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后果。
□我已閱讀并同意《意向受讓(承租)承諾書》,已充分知曉、理解并接受所載明的所有條款,愿意遵守法律、法規及貴所有關規定,通過貴所受讓、租賃本項目。本人(機構)承諾,將及時如實地向貴所告知本人(機構)的重大信息變更,本人將妥善保管注冊賬號的密碼,本賬號項下的交易行為均為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。